國企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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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區別

兩個罪名最大的區別在於主觀方面,玩忽職守罪是過失,濫用職權罪是故意為之。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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