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組建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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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公司組建的條件是什麼

國有獨資公司組建的條件是什麼

公司法》並沒有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序做出特別規定。因此,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序進行。《公司法》第23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五項條件。

一是股東符合法定的主體、人數等條件。國有獨資公司屬於單一投資主體的公司,由國家投資者代表國家投資,並行使股東權。國家投資者應當依照政企分開、轉換經營機制、建立規範的內部管理機構等改革原則,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與其投資主體之間不應再是行政隸屬關係,而是被投資公司與股東的關係;國家投資者基於出資者的地位,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指揮和干預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營活動。

二是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國有獨資公司的投資者一般資金或資本雄厚,生產經營規模龐大,其出資數額大都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國家投資者必須在公司註冊登記前,繳足其全部出資。其中,以貨幣出資的,應當一次性存入擬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户;以實物或其他財產權出資的,應當依法核實資產和評估資產價值,並辦理其產權的轉移手續。

三是制定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由國家投資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會制訂,報出資人批准。公司章程是國有獨資公司組織和行為的準則,對公司和公司的出資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都具有約束力。

四是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國有獨資公司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公司名稱使用的管理規定,建立規範的內部組織管理機構。

五是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這是任何一個公司從事生產經營的物質基礎,國有獨資公司也不例外。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方式主要有改建(改制)設立和新建(投資)設立兩種。實踐中普遍採取的是改建設立方式,即原有的國有企業依法改建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新建設立方式是指國家投資者單獨重新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改製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程序,可參照《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及《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中的條款操作。

對於國有獨資公司,並沒有特定的設立條件,可以參照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關於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首先就是必須要符合法定的主體以及人數的條件,其次,出資的資本也是需要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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