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被吊銷對法人有什麼影響?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營業執照被吊銷對法人有什麼影響?

一、營業執照被吊銷對法人有什麼影響?

公司被吊銷法人三年內不能成立新公司,不能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

1、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對於不依法正常註銷的,第三年不年檢會被視為自動吊銷。

2、公司被吊銷後法人受到的限制:

(1)工商黑名單限制三年,法定代表人三年內不能成立新公司,不能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2)税務方面會限制終身,税務不僅僅限制法人和負責人,還包括股東、監事、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其名下其他公司不能正常報税,不能參與國有企業招投標。

(3)企業法人不能上社保,不能貸款和移民

(4)限制高消費,不能坐飛機和高鐵,其子女不能出國留學。

3、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會被傳輸到全國工商系統黑牌企業數據庫,實現全國範圍內監管,同步在全國金融徵信系統中納入不良記錄。

4、被吊銷營業執照3年內,企業的名稱不能再重新使用。

5、銀行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罰款;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進入徵信系統。

二、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經濟審判指導與參考》、司法審判實踐活動和有關公司法律,有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效力探討如下:

(一)訴訟主體問題。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其清算程序結束被工商部門註銷前,仍可以自己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已成立清算組)從事清算範圍內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程序上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另外,凡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自行組織清算,債權人可以企業清算組為被告起訴;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負責清算的,債權人可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和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為共同被告起訴;凡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能組織而不組織清算的,或者因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債權人(原告)可單獨以該法人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1、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其清算程序結束被工商部門註銷前,實體上仍應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自行籌集註冊資金,掛靠於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未實際投入自有資金)的,只要其自有資金與註冊資金相符,籌集的註冊資金符合法律規定,並具備企業法人設立的其他條件的,應認定其具備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參加訴訟的,如其不存在投資不足或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情形,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則作為企業清算人蔘加訴訟,應當承擔清算責任;如其存在投資不足或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違法情形,開辦企業上級主管單位應當對投資不足或企業設立後抽逃資金的行為承擔責任。責任方式有註冊資金的全部清償責任,有自有資金與註冊資金差額範圍內的賠償責任,也有對善意債權人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

(三)清算責任問題。

1、清算主體。按照《公司法》等規定,國有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各聯營投資主體,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母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或董事會;獨資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唯一投資人。

2、清算責任。即在企業終止後,由清算主體依據《公司法》、《民法通則》以及《企業法》,在限定期限內清理企業債權債務的法律責任。當清算主體在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長時間內不履行清算義務,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內不盡清算責任,客觀上致使企業財產流失、貶值,或私分企業財產,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債權因此無法全部實現的,清算主體應當對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清算程序。《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其註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户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法定解散範疇,應當予以解散,並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三、吊銷營業執照的實施機關

正如營業執照的頒發專屬於企業登記部門一樣,吊銷營業執照的實施也只能由企業登記部門進行,在我國即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而言,依照2001年4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公司登記機關是否有權對非本機關登記註冊的公司違反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問題的答覆》中規定:“對公司違反登記管理規定實施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應由原公司登記機關作出”。這即表明,只有原登記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才有權對該企業行使吊銷營業執照的權力,除此,任何其它部門皆無權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儘管各有關部門有權查處企業非法經營的行為,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違反質量監管企業的查處、公安機關對賭博娛樂企業的查處、以及環保部門對污染企業的查處等,但這些部門皆不可以直接行使吊銷營業執照的權力,在他們的建議下,吊銷營業執照決定的下發權,最終只能由企業原工商登記機關集中行使。

綜合上面所説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後説明法人作出了違法的事情,對於吊銷營業執照的法人一般在規定的年限之內是不能再次擔認法人,而且還要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對於法人一定要遵守公司的條例,不能做出任何讓公司受到損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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