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銷營業執照不得經營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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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銷營業執照不得經營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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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1)《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分公司登記。公司、分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公司、分公司營業執照等行為。

(2)《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企業和經營單位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企業和經營單位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企業和經營單位不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等行為。

(3)《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合夥企業塗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

2、生產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1)《廣告法》規定的兩年內有3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定的經營者銷售禁止銷售的飼料及飼料添加劑,情節嚴重。

(3)《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投標人有兩次以上嚴重違法。

(4)《產品質量法》規定的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產品或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或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或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或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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