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營業執照幾年可再辦營業執照相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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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營業執照幾年可再辦營業執照相關有哪些?

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市場中的違法行為也屢見不鮮了。我國相關執法部門對企業的一些不達標或者不能達到企業繼續經營的一些企業進行吊銷營業執照這種嚴厲的處罰。那吊銷營業執照幾年可再辦營業執照相關有哪些法律條文呢,下面小編就帶你瞭解一下相關問題的解答。

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的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指出: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第一是企業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第二是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

第三是除了上述兩條外的原因辦理註銷登記未滿一年的。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二、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經濟審判指導與參考》、司法審判實踐活動和有關公司法律,有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效力探討如下:

(一)訴訟主體問題。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其清算程序結束被工商部門註銷前,仍可以自己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已成立清算組)從事清算範圍內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程序上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另外,凡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自行組織清算,債權人可以企業清算組為被告起訴;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負責清算的,債權人可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和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為共同被告起訴;凡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能組織而不組織清算的,或者因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債權人(原告)可單獨以該法人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1、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其清算程序結束被工商部門註銷前,實體上仍應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自行籌集註冊資金,掛靠於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未實際投入自有資金)的,只要其自有資金與註冊資金相符,籌集的註冊資金符合法律規定,並具備企業法人設立的其他條件的,應認定其具備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參加訴訟的,如其不存在投資不足或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情形,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則作為企業清算人蔘加訴訟,應當承擔清算責任;如其存在投資不足或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違法情形,開辦企業上級主管單位應當對投資不足或企業設立後抽逃資金的行為承擔責任。責任方式有註冊資金的全部清償責任,有自有資金與註冊資金差額範圍內的賠償責任,也有對善意債權人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

(三)清算責任問題。

1、清算主體。按照《公司法》等規定,國有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各聯營投資主體,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母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或董事會;獨資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唯一投資人。

2、清算責任。即在企業終止後,由清算主體依據《公司法》、《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以及《企業法》,在限定期限內清理企業債權債務的法律責任。當清算主體在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長時間內不履行清算義務,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內不盡清算責任,客觀上致使企業財產流失、貶值,或私分企業財產,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債權因此無法全部實現的,清算主體應當對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清算程序。《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其註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户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法定解散範疇,應當予以解散,並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企業在吊銷營業執照的三年後可以提出重新登記的請求,相關的工商登記機關可根據實際的情況對企業的申請登記做出判定。這裏還是需要大家能夠按照我國的法律進行經營企業,避免吊銷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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