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法人擔任財務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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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有成立公司之後,需要設立管理人員以及各部門的負責人,只有每個部門的管理人員管理好部門運行,整個公司才能正常運營。國有公司中有兩個重要的職務,分別是公司法人代表和財務負責人,國有公司法人擔任財務可行嗎?

國有公司法人擔任財務可行嗎?

一、國有公司法人擔任財務可行嗎?

公司法人代表與財務負責人不能為同一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係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 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指一個企業的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違反財經法規,有作弊嫌疑,在財務報表上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都是一個人,一旦出事,遇到税務稽查,會對公司帶來很大不利

二、相關法律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意志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公司的必設的法人機關。 國企麻煩一點 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係。 私企無所謂,法律規定只有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不可行。這是違背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規定只要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係的都不能擔任財務負責人和出納,只要國有公司法人和財務為同一個人,就有作弊違反法規的嫌疑,一旦遇到稽查,會給公司帶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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