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行為常見錯誤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3W

一、私募基金募集行為常見錯誤

私募基金募集行為常見錯誤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募集行為常見錯誤之刑事犯罪

私募基金本來屬於正常的金融投融資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其運作應符合法律程序,否則,即為非法私募。非法私募輕則違法賠償重則刑事犯罪,典型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類非法集資犯罪。

私募與非法集資在現實中由於界限模糊,往往容易造成錯誤認識,進而使得原本進行私募的募集者變成非法集資的犯罪分子。儘管如此,但二者並非不可區分,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對二者進行識別。

1、是否公開募集。

私募基金顧名思義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一樣向公眾推廣募集,因此,公募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嚴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宣傳,不能通過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實踐中,理財講座、投資研討會等宣傳形式無形當中把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為推向了犯罪的邊緣,基金公司應謹慎對待。如果相關機構採取上述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有可能觸碰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這一界限。

2、是否註冊備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註冊,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因此,私募基金設立某隻基金並進行註冊備案,是其合法的關鍵因素之一。

3、是否真實項目。

私募基金的發起一般是基於某項目,在募集協議書上都需要標明該資金用於哪個項目,存在真實的項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關鍵因素。同時,真實項目還包括資金是否專項專用。私募基金應專款專用,最好能夠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託管,基金財產必須區別於基金管理人的財產。實踐中,一些私募企業基金管理混亂,對基金不進行專款專用或者不進行商業銀行託管,甚至使用個人銀行卡週轉資金,不嚴格按照管理規定開展基金運營。一旦這些不合規行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現攜帶資金逃匿、據為己有肆意揮霍、將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容易給私募企業帶來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風險。因此,如果項目不存在,或者資金最終並沒有用在項目上,那麼則有可能轉化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集資詐騙行為。

4、是否人數眾多。

私募基金對投資者和人數應有嚴格限制。在人數限定方面,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夥制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投資者不符合上述規定和人數超過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雖然非法集資在入罪上並非單純的考慮投資者的人數,但是針對私募基金的特點,如果投資者投資數額小,人數多,則有非法集資嫌疑。目前,私募基金通過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資金,對此因謹慎操作。這種行為給私募企業的運營帶來了巨大的法律風險,一旦超過投資人數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從而具備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

5、是否承諾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者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給出明確還本付息或確定的回報約定,那麼該機構也構成違法。非法集資中的“承諾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強調“預期收益”,同時應對投資風險予以明示。

概括言之,私募基金領域非法集資有如下特徵:募集方式一般採用公開宣傳、推介方式引誘投資人;募集對象一般為社會公眾;一般不設最低投資門檻,或者門檻很低;投資人數沒有上限,多多益善;一般沒有投資風險提示,許諾保本高收益。

(二)私募基金募集行為常見錯誤之預防

監管部門打擊非法私募的重點,而該打擊重點也即私募基金行業的法律風險所在。據打擊方向看風險預防,私募基金必須在以下方面做到合法性:

1、登記、備案。登記、備案是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合法運營的最基本要求。

2、堅持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或方式,充分做好私募基金知識普及、投資風險揭示、非法集資風險識別等教育工作。

3、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老鼠倉等損害客户利益的行為。

4、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諾預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資者暗示保本保收益。

5、不得不適當地宣傳、銷售產品,誤導欺詐客户。

6、不得進行商業賄賂。

7、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或利用資金池借新還舊。

8、不得采用P2P或眾籌等方式對外募集資金。

二、官方檢查發現的違法問題

1、登記備案信息失真。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實,更新不及時,沒有按規定報送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變更情況。

2、資金募集行為違規。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誇大或虛假宣傳、違規保本保收益、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等。

3、投資運作行為違規。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將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違反合同約定列支費用、進行利益輸送等。

4、公司管理失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沒有建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或執行不到位等。

5、涉嫌違法犯罪。以虛假或誇大項目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資金,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

上述小編介紹了一些私募基金募集行為常見錯誤,比較典型的就是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所以投資者應當根據據法律規定的運作程序合法經營,在人數的多少,項目的真實性以及收益的多少等方面一定要進行嚴格把控,以免違法犯罪,觸碰法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