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管控子公司應履行的職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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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推薦的董事應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董事會管控子公司應履行的職責有哪些?

(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向公司負責,努力管理好控股子公司。

(二)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會會議,參與董事會決策,促成董事會貫徹執行公司的決定和要求。在控股子公司董事會會議或其他重大會議議事過程中,應按照公司的意見進行表決或發表意見。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作為股東代表參加控股子公司的股東會或作為董事參加控股子公司董事會的,董事長、總經理有權在《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等相關規定的授權範圍以內簽署控股子公司的相關決議,超過其自身權限的事項,應首先提交本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並通過。其他人員簽署控股子公司相關決議的,應首先取得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長或總經理的批准。

控股子公司設監事會的,其成員、職工代表和非職工代表產生按控股子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推薦的監事應占控股子公司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控股子公司不設監事會而只設一名監事的,由公司推薦的人選擔任。

控股子公司監事會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公司推薦的監事應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檢查控股子公司財務,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或經理予以糾正,並及時向公司彙報。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出席控股子公司監事會會議,列席控股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

(四)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規定的其他職責。

控股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的設置由控股子公司章程規定,並經控股子公司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控股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決定須在任命後兩個工作日內報公司董事會祕書備案。

原則上公司推薦擔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相關專業骨幹人員。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同一控股子公司監事。

綜合上面所説的,子公司的的管控一般是由公司的董事會來進行推薦,被推選者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就一定要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同時對於子公司的內部事情就需要合理的處理,在處理任何的決策時也需要獲得總公司的同意並授權,這樣才能實施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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