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監事會職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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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團公司監事會職責有哪些?

集團公司監事會職責有哪些?

監事會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股東大會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作為股份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集團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監事會的議事規則具體有:監事會會議應當由有召集主持權的人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是多數通過原則,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表決事項實行“一人一票”原則。監事會是股份公司的常設監督機構,監事會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公司法》對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作出如下規定:

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由股東大會通過選舉來產生的,並且需要定期召開監事會議。除此之外,監事會還有定期檢查公司財務情況、對企業中的重要崗位的管理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並且可以提出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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