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人與股東的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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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人與股東的協議有效嗎?

一、出資人與股東的協議有效嗎

是有效的,實際出資人是隱名股東,相對應的是經工商登記的顯名股東。工商登記的信息主要是對外公示的作用,實際出資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記名冊內,不能對抗外部第三人,而在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協議具有約束力,實際出資人享有股東的具體全部權利,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直接索賠權、選舉和被選舉權、收益權、強制解散公司的請求權、優先權、知情質詢權、決策表決權、以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

實際出資人的權利通常不是直接可以實現的,需要通過協議等方式確定實際出資人的隱名股東身份,為前提條件,當確定實際出資人為公司內部認可的股東時,則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二、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是如何退股的

股東出資後不能抽逃出資,如果隱名股東想退股的,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收回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實際出資人與股東的協議是有效的,隱名股東要想退股,只能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需要簽署股權轉讓合同,明確轉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司的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不用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與公司以外的其他人進行股權轉讓,要得到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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