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認繳出資的時間是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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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股東認繳出資的時間是否有限制?

隱名股東認繳出資的時間是否有限制

隱名股東認繳出資的時間是沒有限制的,隱名股東和公司協商確定出資時間即可。關於認繳出資的詳細內容是:

1、允許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理論上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可以申辦“一元錢公司”。

2、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註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理論上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4、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

5、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6、實行年度報告制度。不再執行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二、對隱名股東的相關規定

(一)《公司法解釋三》首次明確了隱名股東的地位

《解釋三》第25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二)隱名股東取得投資收益的依據及訴訟中的證據認定問題

《公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隱名股東和公司的內外部關係

《解釋三》第25條第3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現在的法律制度已經不要求各位股東在投資的時候必須要一次性投資到位,而且法律上對隱名股東的相關規定也不是特別的多,所以很大程度上隱名股東的出資問題都得具體跟公司協商,但協商確定下來出資時間後,隱名股東不能逾期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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