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資股東撤資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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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出資股東撤資規定是什麼?

未出資股東撤資規定是什麼?

未出資股東撤資規定是未出資股東是可以撤銷其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應當符合三個要件:

第一,股東具有未出資或抽逃全部出資的情形,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部分出資不應包括在內;

第二,公司給予該股東補正機會,即應當催告該股東在合理期間內繳納或者返還出資;

第三,公司應當依法召開股東會,作出股東會決議,如果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新《公司法》頒佈實施後,放寬了對註冊資本的要求,以授權資本制代替法定資本制,極大的繁榮了市場經濟。雖然公司註冊時不再對公司註冊資本進行驗資,也無需股東實際繳納出資,但並不意味着股東出資可以一直不到位。股東各方在設立公司時,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對繳納出資的時間、數額及未按期足額繳納應向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但無法避免出現沒有繳納出資卻是公司股東、沒有足額繳納出資卻享受足額繳納股東權利的不公平現象。

當代社會由於我們國家對於股東出資的要求並不是那麼的嚴格,只需要進行認繳,而無需實際的進行金錢的處置,這就會造成有一些股東遲遲不繳納自己應出的那個部分的資產,在該種情況之下,股東通過股東大會決議是可以撤銷他的資格的,但是必須要給他改正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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