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成員規定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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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是指依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代表公司並行使經營決策權的公司常設機關。

董事會成員規定主要是什麼?

有以下幾個特點:

1、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由於董事會決策公司事務得由全體董事按一人一票的表決權決定,因而公司的董事會其組成人數應當是單數。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由3-13人組成,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可選擇不設董事會,但設一人擔任執行董事,其職權與董事會相關,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人代表。

但要注意的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如此規定,達出公司法的合法性、真實性、民主性,儘量減少控股股東的惡意控股行為。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的人數應根據有限責任公司的具體情況和實際要求加以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附《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對於公司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不設立董事會,設立一個為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的權利。對於公司設立董事會的人數必須為單數,是因為董事會決議需要全體董事投票決定,通過票數在半數以上決議即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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