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沒有實際經營的説法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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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管理法的規定,法人代表在公司應該實施相應的權利進行參與公司事務;公司的法定代表在公司具有經營責任與管理職責。那麼,公司法人沒有實際經營嗎?的卻,公司法人沒有實際經營權,法定代表人具有公司的經營權,法人在公司的權利是進行簽訂合同等。

公司法人沒有實際經營的説法正確嗎

一、法人代表的權利

1、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性文件資料。例如,在辦理公司重大事項,為代理人簽署授權委託書,在報刊上為公司公開發表聲明等。

2、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簽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法定代表人一經簽署,合同即為生效。

3、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例如,主持股東會,主持董事會等。

二、法人代表的義務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3、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三、法定代表人承擔的責任主要有經營責任、侵權責任和管理責任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法人沒有實際經營的説法是正確的,根據相關規定,法人代表履行的責任與義務和法定代表人的責任與義務是不一樣的。因此在您遇到此類事務是應當明確認清他們之間的差異,促進公司合理有效健康發展。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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