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實際控制人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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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公司出現的越來越多,但是由於市場管理存在的一些漏洞,導致很多不規範的公司出現在市場上,法律的不夠完善也給了很多不法分子為虎作倀的空間。近兩年,國家和政府對於公司法一直在修改完善,但是很多人對於公司法以及公司法的實際控制人是怎麼規定的不夠清楚,下面就聽聽小編的看法。

公司法的實際控制人是怎麼規定的?

一、公司法的實際控制人是怎麼規定的?

1、《公司法》對實際控制人的界定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控股股東是與實際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因此,基於《公司法》條文,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東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實際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證監會擴大了實際控制人的內涵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以下簡稱《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證監會將公司控制權界定為“是能夠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權力,其淵源是對公司的直接或者間接的股權投資關係”。根據上述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均可被界定為實際控制人。在實踐中,證監會有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界定為同一人的案例。

滬深交易所對實際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仍與《公司法》保持一致,將實際控制人界定為不是公司股東的人。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則將實際控制人界定為“指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支配、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綜上,實務中,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達不到控股股東要求的比例,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信息披露的要求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説明書(2006年修訂)》的要求,實際控制人應披露到最終的國有控股主體或自然人為止。

二、實際控制人相關主要法律法規

1、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2、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管理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説明書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説明書》第三十五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發起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

(1)發起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如為法人,應披露成立時間、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註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股東構成、主營業務、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總資產、淨資產、淨利潤,並標明有關財務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如為自然人,則應披露國籍、是否擁有永久境外居留權、身份證號碼、住所;

(2)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的成立時間、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註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主營業務、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總資產、淨資產、淨利潤,並標明這些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

(3)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質押或其他有爭議的情況。

實際控制人應披露到最終的國有控股主體或自然人為止。”

綜上所述,是目前對於公司法和公司法的實際控制人是怎麼規定的最近司法解釋,公司法的不斷完善對於市場的規範化操作有很大的幫助,每個創業者對於相關法律法規一定要做到熟記於心,這樣才能讓大家在創業路上能夠輕鬆前行,不至於做一隻無頭蒼蠅,更不要妄想尋找法律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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