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實際控制人法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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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所有的公司在經營和發展的時候,有時候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導致公司的股東發生了各種的變化。公司股東如果發生變化的話,實際上實際控制人數也就發生了相應的變化。關於這一點在我國公司法當中也有着明確的規定,有關於公司法實際控制人法條是什麼的問題,小編將在下面的資料當中為大家進行詳細的介紹。

公司法實際控制人法條是什麼

一、公司法實際控制人法條是什麼?

2005年《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2012年《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013年《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18.1條

(七)實際控制人: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八)控制:指能夠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可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狀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控制:

1、股東名冊中顯示持有公司股份數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2、能夠直接或者間接行使一個公司的表決權多於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能夠行使的表決權;

3、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

4、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法的適用範圍

我國《公司法》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範圍:

其一,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為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其二,組織形式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

(一)有限責任公司

概念:指依據公司法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人數有一定的限制,必須是50人以下;

2)股東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財產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資本;

4)公司的規模可大可小,適應性強;

5)公司的設立程序簡單,組織機構靈活

設立條件:

1)股東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額3萬元;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實物出資;知識產權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

(二)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通過發行股票籌集公司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1)公司發起人有人數限制,2~200人

2)公司資本分成等額單位,稱之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發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規模較大,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在設立程序上也比較複雜。

設立的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實際控制人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通過其他方式也可以對公司進行決策和支配。這種情況下,實際上也需要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需要對公司的經營和生產,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問題,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進行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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