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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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簡言之,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和其他企業、機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雖然從表面上來看,實際控制人並非公司的股東,但實際上其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對上市公司的行為進行支配和控制。結合公司法、相關行政法規及文件的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認定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1)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東;
(2)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30%以上;第三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3)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雖然從表面上來看,實際控制人並非公司的股東,但事實上其在公司仍享有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往往對公司的發展具有決定意義。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法律也賦予了實際控制人相應的義務。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實際控制人可能成為多種犯罪的主體而承擔刑事責任。

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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