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對關聯交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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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應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合法運營。在《公司法》中有一個關聯交易的概念,它是指公司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比如説公司與公司股東之間進行的交易,關聯交易有利有弊,那《公司法》中對關聯交易是怎麼規定的?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公司法》中對關聯交易是怎麼規定的?

一、《公司法》中對關聯交易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係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關聯交易在公司的經營活動特別是公司購併行動中,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財務監督、信息披露、少數股東權益保護等一系列法律環境方面的問題。

二、關聯交易的特徵

(一)商事主體之間的關聯性

關聯交易鬚髮生在具有權益關聯性及相互影響力的商事主體即關聯方之間。

(二)利益衝突與權益的轉移

任何一個具體的關聯交易,均在關聯方之間或關聯方與其權益代表間,存在利益衝突並在關聯方之間產生了權益的轉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潛在傾向

關聯交易並不都是公允的,但是關聯交易這種形式藴含着易於發生不公允結果的潛在傾向。一旦主客觀條件具備,特別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規制,一個具體的關聯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邊緣。

(四)交易形式對實質公平的異化

關聯交易的最大特點,同時也是法律規制的難點,就是關聯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當事人對自己權益的自由處分,掩蓋實質上的對一方當事人權益的強行損害。

三、關聯交易對公司的不利影響

首先,關聯交易可能會增加公司的經營風險,使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有可能產生壞賬的風險:如大股東提供擔保、資金或大股東以其他方式佔用公司的資金均會給公司帶來潛在的財務風險;如果和大股東及關聯人員進行不等價交易會降低公司的利潤。

其次,影響公司獨立經營能力,抗外部風險能力下降 。過多的關聯交易會降低公司的競爭能力和獨立性,使公司過分依賴關聯方,尤其是大股東。例如,有的公司原材料採購和產品銷售的主要對象都是關聯方,其經營自主權受到很多限制。由於公司的獨立性差,對關聯方依賴較強,導致市場競爭力下降,若關聯方自身難保,則公司就可能進入低谷了。

最後,大量關聯交易的發生會對公司的形象產生負面的影響,使潛在的客户減少。使潛在的客户不願意與公司進行交易。公司的商譽將受到很大傷害,也不利於公司長遠健康發展。

《公司法》並不禁止關聯交易,但禁止關聯交易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關聯交易的雙方由於存在利益關係,雙方的交易實際上會降低交易成本,但同時,關聯交易使得公司沒有獨立的競爭力,過度的依賴使其在今後的市場上沒有競爭力,對公司長遠的利益來看是存在一定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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