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表決公司法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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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公司內董事會以及董事會成員對公司有着重要的作用,公司的一些重大決策都由公司董事會決議。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會發生董事會需要決議的事項與某位董事有關聯關係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如果董事進行投票決議可能會對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那關聯交易表決公司法是如何規定的?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關聯交易表決公司法是如何規定的?

一、關聯交易表決公司法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5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關聯交易的法律特徵

(一)商事主體之間的關聯性

關聯交易鬚髮生在具有權益關聯性及相互影響力的商事主體即關聯方之間。

(二)利益衝突與權益的轉移

任何一個具體的關聯交易,均在關聯方之間或關聯方與其權益代表間,存在利益衝突並在關聯方之間產生了權益的轉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潛在傾向

關聯交易並不都是公允的,但是關聯交易這種形式藴含着易於發生不公允結果的潛在傾向。一旦主客觀條件具備,特別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規制,一個具體的關聯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邊緣。

(四)交易形式對實質公平的異化

關聯交易的最大特點,同時也是法律規制的難點,就是關聯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當事人對自己權益的自由處分,掩蓋實質上的對一方當事人權益的強行損害。

三、進行關聯交易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關聯交易的真實性。真實的關聯交易是指有真實交易動機,且符合營業常規。虛假的關聯交易不僅背離公司利益,也常常隱藏着違規、違法等因素。比如有些公司虛構並不存在的交易來轉移收入和分攤費用,或者通過互拆借資金的方式調解利息費用。一旦發現,企業就會面臨處罰,公司的信用也會受到影響。因而,公司應關注關聯交易的真實性。

2、注重關聯交易的披露。關聯交易的存在已不是關注的重點,對關聯交易的及時、深入、完全、準確的披露已成為公眾投資者關注的焦點和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公司只有堅持披露重於存在的原則,才能使公司更穩健的運行。

3、關聯交易的必要性與公平性。必要的關聯交易多為公司存在及發展不可或缺的,比如:綜合服務協議、主營業務所賴以依託的購買或租賃協議等等;這類關聯交易也是公司持續性的關聯交易,此時也要兼顧關聯交易的公平性。

4、在關聯交易中的注重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實踐中,關聯交易多發生在新、舊控股股東與其關聯方之間。雖然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在權利質量上並無不同,只是數量上的差別,但比普通股東的權利更為優越。關聯交易往往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如果此問題處理不好,會引起中小股東的不滿,可能使企業陷入訴訟的泥潭,會影響到公司的信譽,不利於公司的發展。

總之,關聯交易對公司來説是把雙刃劍,所以公司從事關聯交易一定要慎重,以免使公司陷入泥潭。

如果董事會所決議的事項與公司內某位董事有關聯關係,那麼,該位董事不能參與該事項的表決,同時也不能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這種做法對於公司其他董事來説較為公平,也可以避免董事因關聯關係而產生不公允的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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