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3%股東是否有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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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3%股東是否有提案權?

公司法3%股東是否有提案權?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l0目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股東大會有權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股東的提案。5%是上市公司的特別規定,3%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二、公司規定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1、知情質詢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2、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再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

4、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在非股東會的定期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綜上所述,公司法對股東權利作出了細緻規定,不同比例的持股股東對應的權利不同,持股3%股東擁有提案權,這是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重要權利。提案需要注意時效,要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提出,提交機構是董事會。提案的內容沒有統一規定,只要關係到公司經營,股東都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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