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和股東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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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普通員工會將公司法人和股東籠統的概括為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更有甚者認為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就是指公司的董事長,都是屬於權力的最高層,在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都難以區分清楚的情形之下,更不要説是公司法人和股東的區別了,本身股東和公司法人所承擔的角色就有很大的差異。

公司法人和股東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公司法人和股東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首先,股東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他(它)只是公司的投資者,在公司成立後,享有分配利潤等股東權利,並負有承擔公司虧損、資不抵債等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法人、是一個經營實體,一切運行要嚴格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構成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履行職務的人,是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股東不能代表公司從事活動,而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行事。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

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二、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區別就是,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是屬於一個自然人,而公司法人在法律意義上所代表的不是人,而是一個機構,説白了公司法人當中包括股東。並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也不一樣,因為股東肯定是享有對公司的利潤債務共同承擔風險的責任和義務,而公司的法人代表卻可以和公司的經營沒有任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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