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會職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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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監事會職權

公司監事會職責有哪些?

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相關知識

1、公司監事會組成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負責人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人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負責人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股份公司監事會還可以設副負責人,副負責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副負責人可以在監事會負責人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公司監事會資格任期

監事會成員通常應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國家允許法人擔任監事。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的積極和消極任職資格與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責。

監事會成員的卸任與免職的原因和方法與董事基本相同,即監事在任期屆滿時自然卸任。監事還可能因喪失任職資格而被解除職務。

以上就是“公司監事會職責有哪些”的相關介紹,綜上所述,監事會起到對公司監督作用,主要包括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依照規定對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等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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