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隱名股東怎麼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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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破產隱名股東怎麼清算?

公司破產隱名股東怎麼清算?

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確認以後,即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隱名股東確認股東資格的途徑主要有:

1、取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實際出資人未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隱名股東如果能取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則可以確認股東資格。

2、掌握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認可隱名股東的身份

隱名股東如果有能證據證明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選舉管理人員、收取分紅、參加股東會等方面的證據,則確認股東的資格可能性也較大。

公司進行清算的,股東以其出資承擔債務。清算結束後,有剩餘財產的,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而財產分配給名義股東的,隱名股東可以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

二、公司破產後怎麼補償員工?

公司破產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公司破產支付給勞動者的賠償金是與職工的工齡掛鈎,工齡越高,得到的賠償金也就越多。

公司破產之後,隱名股東不能直接參與破產清算,應該按照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有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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