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勞務出資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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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公司法》勞務出資有哪些規定

新公司法勞務出資有哪些規定

不能勞務出資。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並未把勞務列為股東出資方式的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禁止股東以勞務出資。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二、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在這裏,特別提出了“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令人關注,留下很多出資方式的空間。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如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這類出資的形式不能體現價值的體現,公司作為一個經濟市場的實體需要資金、知識產權、土地使用證等實物來進行相關的出資認可的。而個人信譽、自然人姓名、商譽等無形的價值資產我國在公司的認繳股權等相關事宜是不予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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