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召開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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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會召開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股東會召開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是什麼?

公司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於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一般投資者更為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主要股東變更、收購兼併、重大人士變動、調整股利政策等。

三、哪些人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1、股東。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以上”應當包括本數。

2、董事。1/3以上的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是董事會的組成人員,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等事務,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比較熟悉。當出現影響公司前途、股東重大權益、公司重大利益等問題,需要由股東會會議作出決定時,應當賦予董事召開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3、監事機構。公司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公司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負有公司監督職責,對於董事、經理等具體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違反法律、公司章程等行為進行監督,如果發現情況需要通過召開股東會會議作出相應決定的,應當賦予其提議權

綜上所述,股東會召開時間規定中一般應當每年召開一次,但對對於股東會議這種比較高級別的會議是不會頻繁召開的,只有當公司出現了未彌補的虧損,或者持有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才會召開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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