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知情權規定了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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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公司的股東,一般是投資了公司股權的那一部分人,無論所佔的股權有多少,自然也就會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其中就包括了知情權。那大家知道法律中對股東知情權規定了哪些內容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股東知情權規定了哪些內容

公司法在這方面作了較原公司法更為詳盡的規定。

(一)財務會計報告查閲權

現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東人數較多,絕大多數並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過查閲財務會計報告能便捷而快速地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實現對公司的間接控制(實際上是對高管人員的控制)。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閲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二)賬簿查閲權

賬簿查閲權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會計賬薄、會計書類和有關記錄進行閲覽的權利。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詳細

規定:“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並未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賬簿查閲權予以規定。但是我國公司法第98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閲公司債券存根。

(三)公司決議查閲權

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公司決策、管理和執行、監督的組織機構,股東可以通過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來了解公司的日常運營情況,監督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原公司法第32條和第110條規定了股東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而沒有提及其他公司決議。新公司法對此進行了補充和完善:規定股東有權查閲“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

(四)詢問權

當股東出於正當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沒有説明的問題時,股東應當有權就相關的問題向董事及相關經營人員進行詢問。我國公司法第98條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公司法第151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而舊公司法沒有相關的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98條是針對股份公司做出的,第151條是針對所有公司股東做出的規定。

股東知情權在我國公司法上規定過於簡單,沒有對股東知情權行使的方式、程序等操作性問題做出規定,更沒有對股東知情權受到侵害時如何進行救濟做出任何安排。這直接導致了實踐中股東知情權,尤其是小股東的知情權受到任意侵犯。因此,從司法上保障股東的知情權是至關重要的一環。

(一)非訴訟救濟方式

1、檢查人制度———當有證據顯現公司的高管人員損害其利益時,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聘請獨立於公司利益之外的第三人如律師擔任檢查員對公司高管人員的行為進行審查。這既可避免訴訟產生的繁瑣、低效,也可避免股東在自行調查中對公司或公司高管人員權利的侵害。

2、檢查令方式———股東在行使知情權受阻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命令,當法院認為股東的主張合理時,可以發佈命令,強制公司給予股東查閲公司有關資料和會計賬薄等的自由,股東可以持法院發佈的命令,要求公司給其查閲公司的有關資料,提供相關信息。

(二)訴訟救濟方式———股東知情權之訴

董事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股東的知情權時,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股東知情權之訴。所謂股東知情權之訴是指公司股東以其知情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的旨在通過法院強制行使其知情權的訴訟,其形式多種多樣,如股東為查閲公司賬簿和記錄而提起的訴訟,請求公司答覆有關問題的訴訟。

雖説股東對公司的一些事項享有知情權,但也不是所有公司的東西都是可以瞭解的,畢竟公司要經營發展,其中就會涉及到一些很機密的東西,而這部分內容一般是不包括在股東知情權裏面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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