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股東知情權被告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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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股東知情權被告有哪些權利?

侵犯股東知情權被告有哪些權利

(1) 有權對原告的起訴進行答辯;有權提出反訴。

(2) 有權委託代理人替自己進行訴訟活動。

(3) 有權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4) 有權申請審判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迴避。

(5) 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6) 有權請求法院予以調解或與對方當事人自行和解。

(7) 有權查閲和自費複製本案的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8) 有權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有權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9) 有權要求重新調查、鑑定或者勘驗。

(10) 在法庭上,有權與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

(11) 在法庭辯論結束後,有權發表最後意見。

(12) 有權閲讀法庭筆錄;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有權申請 補正。

(13) 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有權在法定的期限內上訴。

(14) 勝訴的被告,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對方如拒不執行,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15) 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 法院申訴,但不能因申訴而停止執行。

二、股東知情權侵權案件中被告是誰?

股東知情權侵權案件中被告是公司,原因如下:

(1)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股東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是公司而非其他主體。股東知情權是股東為自身或股東的共同利益對公司經營中的相關信息享有知曉和掌握的權利,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和章程的規定,向股東履行相關信息報告或披露義務,故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是公司。

(2)公司具有獨立人格,公司行為即使體現控股股東或管理層的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為。即使是公司其他股東、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拒絕履行相關義務,導致股東知情權受到侵害,也應由公司承擔責任。因為在執行公司事務中,公司中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其代理後果自應由公司承擔。而且,因其個人行為形成的知情權糾紛亦能通過公司治理結構解決,故公司中的董事、監事、經理等個人不應作為知情權訴訟的被告。

股東知情權受到侵犯後,被告方應該是公司,正因為如此,公司是組織,在股東勝訴之後,具體還需要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的直接責任人來履行法院的判決書,而且公司利益跟股東利益實際上是不可分割的,知情權受到侵犯後,可先在公司內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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