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根據章程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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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變遷,有許多專業日益變得難以找工作,這就直接導致了大量畢業生找不到對口工作,但為了滿足生活所需有些只能幹自己不相干的,但也有許多開起了大中小型公司,那麼這部分人就需要了解公司法的相關內容,其中就包括:公司法公司根據章程有什麼規定?我們來聽聽小編是如何解答的吧。

公司法公司根據章程有什麼規定?

一、公司法公司根據章程有什麼規定?

公司法對公司章程內容的建議性規定,是指公司章程可以採納公司法的建議,也可以不採納公司法的建議而另行作出規定。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未對公司法建議的事項另行作出規定,則公司法的建議性規定就轉變成了強制性規定,公司必須遵守。公司法對於公司章程內容的建議性規定,在條文中一般以“但”、“可”、“可以”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章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等形式出現。公司法對於公司章程內容的建議性規定,按公司法編排順序羅列,有如下諸多種(又是條文的堆積,非需要者看看標題即可!):1、對有限公司股東分取紅利和增資優先權的建議性規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對有限公司股東會通知時間的建議性規定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3、對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的建議性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公司經理職權的建議性規定 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本法第五十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5 、對有限公司設立執行董事的建議性規定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6、對有限公司設立監事的建議性規定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7、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建議性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對股東資格繼承的建議性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9、對股份公司累計投票制的建議性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10、對股份公司利潤分配的建議性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綜上所述,公司法公司根據章程有什麼規定?這個問題的答案已經很清楚的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以分為十條進行分述,有些小的環節還有進一步的分析,總之公司法下的公司建設就一定要包含相應的規定,只有遵守法律,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也才能夠不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希望小編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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