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抵押需要全體人員同意嗎
一、合夥抵押需要全體合夥人同意嗎
合夥企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31條規定,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那麼,合夥組織執行人在全體合夥人未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擅作主張提供的擔保是否對內、對外都無效?否也。《合夥企業法》第38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該法第69條同時規定:“合夥人對本法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事項包括哪些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5、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條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