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是金融機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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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金融市場裏面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私募基金募集行為完成之後不可能按照募集時的方式進行管理,所以就會有私密基金管理人的出現。也就是説私募基金管理人並不是私密基金的所有者,它其實只不過的金融服務行業中的一員,那麼私募基金管理人是金融機構嗎?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金融機構嗎

一、私募基金是金融機構嗎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户在財務上進行週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户借貸,因為不需繁複的文件進行證明。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1、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2、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3、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等。

4、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

(1)概念: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憑藉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儘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2)條件:

1、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2、註冊資金要1000萬以上。

3、至少有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申請機構具備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場所、設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核准的其他機構擔任。

我們在金融機構的概念、組成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概念和成立條件之中,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金融機構嗎”這個問題進行了解析。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夥企業,可是合夥企業不能成為金融機構;其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成立法律對其管理人員有從業資格要求,但是金融機構沒有;最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履行的是管理義務,而金融機構履行的是中介義務,所以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是金融機構。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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