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非執行事務合夥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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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非執行事務合夥人嗎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非執行事務合夥人嗎?

與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同,《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對基金管理人均未進行過明確的界定。

不過,我們可以從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發佈的文件中依稀看出基金管理人與執行事務合夥人或普通合夥人的區別。譬如,基金業會在《必備條款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合夥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也可以委託給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

從基金管理方式上,GP可以自任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託專業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作為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管理運作。GP擔任基金管理人的,由GP來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再由已登記的管理人進行合夥型基金備案;另行委託專業基金管理機構作為受託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的,該專業基金管理機構應先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備案手續。……”由此可見,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與基金管理人在有些情況下可能是不一致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聯繫和區別是什麼

(一)執行事務合夥人只存在於有限合夥型基金裏,而基金管理人依託的組織形式既包括有限合夥型基金,又包括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二)在有限合夥型基金中,普通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委託成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後,既可自任為有限合夥企業的基金管理人(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執行事務合夥人無需與有限合夥人企業另行簽署委託管理協議),亦有權通過與第三方專業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下稱“第三方機構”)簽署委託管理協議的方式,將其擁有的執行合夥事務權中的基金管理權能轉委託給第三方機構行使,亦即委託第三方機構擔任基金管理人。

通過上文,小編給大家回答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非執行事務合夥人嗎這個問題。我們不難看出,執行事務合夥人只是私募基金的發起方,並不見得就是基金管理人。在很多私募基金中,都將管理權限委託給第三方機構,而執行事務合夥人此刻只負責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工作。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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