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分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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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以分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嗎?

能以分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嗎?

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的概念,是指從業務上、組織上接受本公司管轄的公司。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的財產、獨立的意思機關、獨立的名稱,不能獨立承擔責任,所以不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不是獨立的公司,不具有公司的組織形式,也無須按公司設立的要件去設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也沒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只有總公司任命的經理作為分公司的負責人。

但分公司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公司經營機構,仍具有經營的能力和資格。為此,分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訂立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加訴訟。雖然分公司不是民事主體,但卻可以成為簽約的主體和訴訟主體,分公司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約並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和應訴。只是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財產責任,對分公司的債務,在其資不抵債或無力清償時,應由其總公司承擔。

所以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內容中的有關説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分公司其實就是總公司下屬的一個機構而已,但是分公司只要有營業執照就可以和他人進行簽署合同。這是總公司賦予分公司的相關權利。但是分公司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必須要仔細查看該合同,是否有違反分公司和總公司相關事業範圍內的活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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