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強制性的表述一般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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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生活中,都會接觸到企業。我們身為企業中的一員,尤其是做管理層人員,在進行決策時,一定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文件進行處理,否則可能會出現很多的問題。公司法強制性的表述一般是如何?強制性規定一般使用必須,應當,不得等強制性的詞語。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公司法強制性的表述一般是如何?

司法強制性的表述一般是如何?強制性規定一般使用必須,應當,不得等強制性的詞語。

一、公司法強制性的表述一般是如何?

1.一般情形下,可以從《公司法》條文表述的用詞和語句來認定是強制性規範還是任意性規範,如公司法表述為:“不得”、“應當”、“必須”等,該規範絕大多數情況下為強制性規範(也有例外,下文還會講到);如表述成“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等,則該規範為任意性規範。

2.《公司法》表述成“為”,如“董事會成員為三至十三人”,或者不能明確判斷強制性規範或任意性規範時,則要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3.公司法的法律條文中有“必須”、“應當”等字樣的,儘管不代表一定是強制性規範,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受制於我國的司法現狀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缺位,同樣一件事情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最好不要突破。

4.《公司法》條文中未有“必須”、“應當”等字樣,是否能夠推論其為任意性規範?個人認為,不能就此推論其為任意性規範,而應該結合立法本意及事項性質等進行綜合認定,並從公司法的立法意圖入手進行探究。

二、《公司法》中的強制性條款和任意性條款

(一)強制性條款的定義和分類

強制性條款是指該條款的內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不得對其改變或者變通的條款。

強制性條款分為法定記載事項中的強制性條款和任意記載事項中的強制性條款。

法定記載事項中的強制性條款是指法定記載事項下的相關條款的內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規)直接規定的。例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職權為法定記載事項,而《公司法》對該事項下的職權已經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其內容即為強制性條款。公司章程在記載該法定事項時只能複述法律而不能對其做出變更——如不能將股東會的職權分配給董事會來行使。

任意記載事項中強制性條款是指非法定記載事項下相關條款的內容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為公司章程的任意記載事項,如果章程中約定了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那麼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內容即為任意記載事項中的強制性條款。

(二)任意性條款的定義和分類

任意性(授權性)條款是指,《公司法》明確授權由公司在章程中進行規範的條款,《公司法》的條文只有在公司章程約定情況下才適用。任意性(授權性)條款也分為法定記載事項中的授權性條款和任意記載事項中的授權性條款。

我們在學習相關的法律條文時,一定要注意相關的詞語,應為它涵蓋的意思會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是應當等詞語,我們是必須要執行的。如果是應該或者是可以等詞語,我們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微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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