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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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我國的各位企業家對於公司法,這一法律制度並不是很陌生。儘管公司法對於各企業的經營,都是有法律上的約束。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公司法中的強制性和任意性也是相對來説的,法院在處理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一些事物事,還是要依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裁決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嗎?

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嗎

一、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嗎?

大家可能也都知道,所謂法律的強制性就是法律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循,當事人不得改變,不得變通,這就是法律的強制性。所謂法律的任意性,就是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加以選擇,法律允許當事人做另外的規定或者約定,法律的條文只有在當事人沒有另外規定和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這就是一般意義上的強制性和任意性問題。

第一點,公司法應該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因為公司法是民商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商法中最主要部分,屬於私法。因為私法是調整私人之間利益關係的法,所以公司法應體現私人的意志和要求,為實現私人的利益服務。應當尊重當事人根據自身情況所做的安排,所達成的一致意見。

第二點,公司法同時也應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因為一個公司的設立和活動,所涉及的不僅僅是公司內部當事人的利益,不僅涉及到股東之間的關係,更重要的還涉及到公司之外的相對人、交易者以及後來形成的債權人的利益,會影響到社會交易的安全和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公司之外這些外部主體和當事人的利益緊緊依靠公司內部當事人自願的協商約定是無法得到保障的,這些外部主體的利益要靠法律強制性來保障。需要法律的強制性的干預和介入,必須依靠統一的法律規則來提供保障。

因此,公司法應包含任意性規範和強制性規範兩種性質的規範。

二、從以下兩個方面看:

一方面,我們可以從內部關係和外部關係這兩個角度加以分析。

第一,調整公司內部關係的,如公司內部主體之間的相互關係,股東之間、股東與管理機構之間、管理機構相互之間這樣一些行為的法律規範,應當更多的具有任意性,以這樣的規範應該更多的具有任意性。

第二,調整公司外部關係的,涉及到公司之外主體和當事人利益的規範,應該更多的具有強制性,

另一方面,對於不同類型的公司,規範的性質應有所不同,對於有限公司,少數人之間組成的公司等人合性的公司,它們的規範應更多的具有任意性。對於股份公司,公眾性公司,或者開放性公司等資合性公司,它們的規範更多的應該具有強制性,因為它們更多的涉及到公眾的利益。

通過小編介紹,那可以看出,其實公司法中有些政策,是要求必須遵守的。但是,在公司法中也有比較任性的,例如,儘管公司法當中對於股權分配這些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操作當中還應當根據現實情況也可以進行改變或者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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