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保全司法解釋規定可以不提供擔保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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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保全司法解釋規定可以不提供擔保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保全司法解釋規定可以不提供擔保的情形有哪些

申請財產保全可以不提供擔保的情形包括,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四)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六)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

2、採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

3、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4、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一般情況下,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是需要提供擔保的,但在以上幾種情形中,只要符合財產保全的法定條件,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不過,申請財產保全本身也有嚴格的條件限制,比如情況緊急,不採取保全措施可能會導致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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