卯XX與林XX、路XX、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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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卯XX。

卯XX與林XX、路XX、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楊XX、殷XX,甘肅XX律師。

被告林XX。

委託代理人李XX、劉霞,甘肅階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路XX。

被告中國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XX,任該公司總經理。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原告卯XX訴被告林XX、路XX、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卯XX以變更訴訟請求,增加案件當事人似的情勢變更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卯XX申請撤訴的理由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卯XX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卯XX負擔。

審判員袁海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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