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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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後果
公司喪失了生產經營權。我國各類企業准入市場和多數國家一樣,實行確認許可制度,未經確認許可的組織嚴禁進入市場,違者以非法論處。輕者沒收財產和罰款並依法取締,重者除沒收財產和罰款及依法取締並處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喪失了法律保護的請求權。法律只保護和調整適格主體的合法行為和與合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行為,而不保護非法行為,公司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一切經營行為均為非法行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為或不作為。
再次,喪失了最後救濟權。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不等於法人資格立即消滅,僅是除清算範圍外的一切活動停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0條、第46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第33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條
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範圍外的活動。
民法典》第七十六條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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