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吊銷後照常經營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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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吊銷後照常經營的處罰

按照國家規定,任何企業或個人要進行生產、經營、服務、零售等,都必須先到工商局、税務局等相關部門辦理完手續後,方可經營。工商税務中的工商一般指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務則是指税收管理職能部門,它們有各自的職責範圍,承擔相應的執法和管理責任。而其中,税務登記就是整個税收徵收管理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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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吊銷後照常經營的處罰

如果被吊銷營業執照還繼續經營,就屬於無照經營,相關法律規定對其作出以下取締辦法。

【法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四條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第十四條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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