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的工作職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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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事會的工作職能是什麼?

監事會的工作職能是什麼?

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一)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二)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二、股份公司監事會人員設置

1、新《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2、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3、監事會中的任期為三年。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並非是所有的公司都有監事會,但對對於已經設立了監事會的情形,監事會的成員不會低於三人。且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同一個公司裏,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不能同時擔任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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