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故意轉移財產法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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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與被執行人有隸屬關係且無償接收被執行人財產,導致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或執行。

被執行人故意轉移財產法院怎麼辦?

“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被執行人被撤銷、註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可見,第三人如系被執行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其無償接收債務人之財產導致債務人無能力履行債務時,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追加或執行,否則不能直接追加或執行。

(二)第三人與被執行人無隸屬關係時,被執行人放棄對第三人到期債權或無償轉移財產的,申請人依法享有撤銷權。

法院的執行機構不能直接追加或執行與被執行人無隸屬關係的第三人。遇到第三人與被執行人無隸屬關係時,被執行人放棄對第三人到期債權或無償轉移財產給第三人的,申請人司法救濟途徑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依法行使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執行機構,在執行過程中,如出現上述情況,應中止執行程序,告知申請執行人提起撤銷權之訴

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在日常生活中,人民法院的判決一旦下達就代表了法律的意志,當事人必須尊重司法權威,維護法律尊嚴,嚴格執行,切不可將法院判決、裁定當成兒戲,否則,將面臨嚴重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拒不履行責任,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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