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員工賠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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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員工賠償是什麼?

公司解散員工賠償是什麼?

公司解散員工賠償是:公司解散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公司應另外支付一個月的薪水。公司解散時,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在公司工作的員工,每滿一年或超過六個月的補償一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職工月工資高於公司直轄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區域職工平均月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但是,應該注意的是,如果僱員的工資不高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沒有“十二”年限制,需要根據實際工作年數支付經濟補償。

二、公司解散員工賠償的情況是什麼?

(一)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二)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三)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單位如果要解散公司的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勞動者給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沒有提前與勞動者溝通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另外需要支付員工一筆一次性的經濟補償金,員工工作年限越長,工資越高,可以得到的賠償金額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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