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銀行適用企業破產法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一、我國的銀行適用企業破產法嗎

我國的銀行適用企業破產法嗎

對銀行不實行破產處理,而是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二、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在我國相關的企業出現危機時,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對自身的債務和資產進行盤點,確保這類債權人和員工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積極的償還相關的工人工資的債權者的實際債務進行辦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