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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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非法人的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個人合夥均不適用該法規定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其中,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還債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其他經營組織只能適用《民法典》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來凋整它們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適用於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種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但聯營企業中的聯營各方均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該聯營企業的破產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目前我國的破產製度,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兩個部分組成。雖然兩者適用的主體範圍不同,但關於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的基本內容是一致的,並且在一些具體規定上有互補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在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破產案件時,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的規定外,還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二、性質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是民事訴訟法的一個構成部分。破產還債程序從性質上講,是一種既具有綜合性,又具有獨立性的特殊程序。從破產還債程序並非由具體的債權債務爭議所引起來看,具有非訟性。但是,在破產還債程序中,存在着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且還會產生一定的爭議(比如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可以提出異議),所以又具有一些爭議的因素,同時,從破產還債程序的直接目的在於還債這個角度來看,它又可以被視為一個債務清償程序,因而具有執行性。

但是,破產還債程序與民事強制執行程序雖然都可以使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卻也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區別有:①破產程序的發生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前提,而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則以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等執行根據為前提;②破產程序還需申報和確認債權,而民事強制執行的是已確定的債權;③破產程序中執行屬於一般執行,即將債務人全部財產在全體債權人中間按債權比例進行公平分配,目的在於一次性的全部解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而民事強制執行屬於個別執行,即以滿足個別債權人或幾個債權人的債權為目的的,債權一般都可以全部得到清償。

我國的經濟水平不斷提高,也是促進着越來越多的企業建立起來,那麼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也是會出現一些虧損情況,如果企業在長期虧損也勢必會造成企業的破產,當企業法人破產後,也是需要將企業進行清算,同時也需要償還企業所有的債務,如不能償還則需要通過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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