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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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企業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我國企業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適用範圍從全民所有制企業擴大到所有的企業法人,涵蓋了我國境內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區分所有制性質,無論是國有企業、私有企業,還是外資企業;不區分開放性程度,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區分經營範圍,道無論是經營範圍特殊的金融機構還是經營範圍一般的其他企業。

二、《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企業在生產經營無力繼續時,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申請破產處理,其中涉及到的相關事項是非常多的,應當由專業的審查部門以及財務清算後,按照破產法中的規定程序來進行債務、債權處理,避免造成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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