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的界限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6W
企業破產的界限是什麼
破產的界限,習慣上又稱破產原因,是破產法律制度中的一個核心概念,它關涉到破產程序的啟動標準及啟動效力、破產撤銷權效力的起算時點、確定董事個人責任產生的時點等諸多破產法中的疑難問題,向來是破產立法中的焦點所在。僅就破產界限之於破產程序的啟動及破產宣告而言,就存在着下列不同情形下對破產界限的不同界定和適用:破產受理與破產宣告、破產預防程序還是破產清算程序、自願申請還是強制申請,企業法人破產還是非法人組織(比如合夥)破產、正常存續中的企業破產還是清算中的法人破產等。
一般説來,破產原因的核心內涵就是不能清償,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於已屆清償期而受請求的債務不能使之消滅的客觀狀態。但在衡量債務人是否構成不能清償時,卻又存在不同的判斷標準。大陸法系立法往往在不能清償這一核心範疇之外規定了停止支付和債務超過的概念。所謂停止支付,又稱支付停止,是指債務人對到期債務積極地或者消極地、明示地或者默示地表示不能清償的行為和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