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破產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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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破產界限
簡單的説明下破產程序:當公司發生解散的事由後,先申請解散——清算——清算過程中發現資不抵債——破產。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解散公司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開始清理公司財產,在清理公司財產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這裏面有一個問題,清算組是不是隻要一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就立即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了?告訴大家,債權人如果能夠基於意思自治確定債務清償方案,則無必要進行破產清算程序,我們知道如果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很麻煩,費時、費力、費錢,對於債權人來説所獲得的利益不一定高於公司清算中及時協商所獲得的利益。所以清算組可以暫時先不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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