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著作權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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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著作權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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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著作權法保護。

釋義:本條是關於著作權法適用範圍的規定。

本條採取了國際通行的做法,即實行國籍原則、互惠原則和地域原則來確定著作權法的適用範圍。

一、國籍原則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這是根據著作權主體的所在國籍來確定給予著作權保護的一個原則。凡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創作了作品,不論其作品是否發表,從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可以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説,按照本法規定的標準保護該作品的著作權。本條規定的“發表”,我國著作權法對具有本國國籍的作者的保護是基於作品的完成,不論其是否發表,根據本法第十條的規定,“發表”是指將作品通過任何方式(包括口頭宣讀、演唱)公之於眾。

二、互惠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這體現了互惠原則。一個國家對本國著作權怎樣實行保護,是國家主權的體現,它有嚴格的國界限制,國與國之間沒有簽訂雙邊協議或沒有共同參加某個國際公約,則不相互保護著作權。因此,當我國尚未同外國簽訂雙邊協議和參加國際公約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許可、無償使用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同樣,外國對於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也可以不經許可、無償使用,互相都不受本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一旦我國同外國簽訂了雙邊協議或共同參加了某國際公約,則應相互給予著作權保護,實行互惠原則。

適用本款規定有三個條件:

第一,外國人的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無國籍人的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了有關著作權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了有關著作權的國際條約。這裏所説的“外國人”,包括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外國組織。

第二,該協議或者國際公約承認該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權。

第三,該協議或者國際條約要求協議國或者參加國相互保護其承認的著作權。

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的作品,才受本法保護。

三、地域原則

這是根據著作權主體所創作的作品首先出版地來確定給予著作權保護的一個原則。

地域原則在本條中體現為兩個方面:

1、“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是指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的第一次出版是在中國境內,如果外國人的作品已在中國境外出版過,只是在中國境內再次出版,這不能作為在中國境內首先出版的作品。如果外國人的作品第一次發表是在中國境內的,我國就是其作品的起源國,我國按照本法的標準保護其作品的著作權。

2、“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適用本款有以下兩個條件:

1.作者是無國籍人、外國人。該外國人的所屬國未同我國簽訂有關著作權的雙邊協議,也未同我國共同加入有關著作權的某個國際公約。

2.該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或首次在成員國與非成員國同時出版。這裏應當注意“同時出版”並不是要求在同一分或同一秒發生。《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對“同時出版”的界定是:一個作品在首次出版後三十天內在兩個以上國家內出版,則該作品應視為在這幾個國家內同時出版。

哪些作品不屬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

根據《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第5條:“本法不適用於:(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曆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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