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適用的範圍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新婚姻法適用的範圍是什麼?

婚姻是每個人都會經歷的階段,代表的是一個家的成立、維護,但有的時候僅僅靠夫妻雙方並不能維護公平。我國社會也在努力保持婚姻的穩定,一系列法律規定了婚姻的一些相關事宜。那麼新婚姻法適用的相關情況又是怎樣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國家在2011年8月12日頒佈的一部司法解釋。新婚姻法催生新擇偶觀,“潛力股”成女人新寵。

二、新婚姻法的適用

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1條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22條規定:“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因此,對於實質要件,要依次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共同國籍國法和婚姻締結地法;而對形式要件,則在婚姻締結地法、一方的經常居所地法或國籍國法中任選其一。

此外,在條約或互惠的基礎上,我國也承認具有相同國籍的外國人雙方在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成立的婚姻為有效。但我國禁止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國家機關機要人員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人員同外國人結婚。

三、具體條例解釋

1、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4、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作為即將邁入婚姻的殿堂或已經結婚的人們,更應該及時清楚瞭解新的相關規定和適用範圍,以防止自己違反法律的規定,也能及時維護自己正當的利益,維護自己家庭的穩定,維護整個社會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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