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果未繳税款滯納金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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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如果未繳税款滯納金的規定是什麼?

企業如果未繳税款滯納金的規定是什麼?

對於企業來説,如果遇上未能按時繳納增值税,就可能面臨繳納滯納金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也就是説“滯納金”就是指針對不按納税期限繳納税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

1、滯納金的加收率是統一的,即0.05%!

2、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税人應繳納税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税款之日止。

計算公式:滯納金=滯納税款×0.05%×滯納天數

滯納金是與税款連帶的,如果在確定應納税款的納税期限時,遇到了應該順延的節假日,則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在税款滯納期間內遇到節假日,不能從滯納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

《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企業所得税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滯納金。因此,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税申報時,税收滯納金不得扣除,應做納税調增處理。

二、不加收滯納金的情形包括什麼?

但以下十三種情形,卻可以依法不予加收滯納金:

第一種,因税務機關責任少繳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第二種,特別納税調整補徵企業所得税一般不加收滯納金。

税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税法第六章規定作出納税調整,需要補徵税款的,應當補徵税款,並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之所以規定要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滯納金,主要是,對避税行為納税調整補徵的税款,涉及的調整區間較長,最長可以從調查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而且這種情況下並不屬於納税人故意欠税或違法偷逃税款,加徵滯納金不合理,因此,採取不加收滯納金而是加收利息的方式,較好的協調了反避税措施的威懾力與納税人負擔合理性。

第三種,因納税調整補繳的個人所得税不加收滯納金。

税務機關依照規定對個人所得税應税事項作出納税調整,需要補徵税款的,應當補徵税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對於因納税調整補徵的税款不加收滯納金,而是依法自税款納税申報期滿次日起至補繳税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加收利息。納税人在補繳税款期限屆滿前補繳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補繳税款之日。

第四種,納税人身份變化而補繳税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預判居民個人已納税後改按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税額,申報補繳税款,不加收税收滯納金;

第五種,境內居住、停留時間發生變化補繳税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無住所個人實際累計居住天數超過預計的90天的;對方税收居民個人實際停留天數超過預計的183天的,應就以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應納税款,並補繳税款,不加收税收滯納金。

第六種,預繳結算補税不加收滯納金。

納税人依法經税務機關核准延期申報並按規定預繳税款的,在核準的延期期限內辦理税款結算時,不適用税收徵收管理法關於納税人未按期繳納税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第七種,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納税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税款的,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32條規定加收滯納金。

如B企業在發生實際交易並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取得了對方開來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並申報抵扣了銷項税額。過了一段時間,開具發票方被被認定為是虛開發票,但經税務機關查證,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該企業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此時,該企業被認定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其已經抵扣的税款將被追繳(不得抵扣),當然,企業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准許其抵扣進項税款。

第八種,繳税憑證上應納税額和滯納金1元以下的免收。

主管税務機關開具的繳税憑證上的應納税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税額和滯納金為零。

第九種,彙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所得税不加收滯納金。

納税人應當自納税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税税款。納税人在納税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税税款少於應繳企業所得税税款的,應在彙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税税款,彙算清繳期間補繳的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種,清算補繳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滯納金。

納税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税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一種,先核定再結算補繳耕地佔用税不加收滯納金。

納税人未經批准佔用應税土地,應税面積不能及時準確確定的,主管税務機關可根據實際佔地情況核定徵收耕地佔用税,待應税面積準確確定後再結清税款,結算補税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二種,雙定户申報繳納高於定額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定期定額户在定額執行期屆滿分月彙總申報時,月申報額高於定額又低於省税務機關規定申報幅度的應納税款,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納税不加收滯納金。對實行簡併徵期的定期定額户,其按照定額所應繳納的税款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納税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三種,應扣未扣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務機關向納税人追繳税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除了這十三種情形外,如果在確定應納税款的納税期限時,遇到了應該順延的節假日,則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在税款滯納期間內遇到節假日,不能從滯納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

而《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

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説到税務,除了個人以外,可以説這也是所有企業都需要考慮的大問題,納税人應當自納税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税税款。納税人在納税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税税款少於應繳企業所得税税款的,應在彙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税税款,彙算清繳期間補繳的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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