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一、二、三第7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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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一、二、三第7條的內容是什麼?

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一、二、三第7條的內容是什麼

《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7條: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及所附證據的書面憑證。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債務人的主體資格和破產原因,以及有關材料和證據等進行審查,並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當事人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期間不計入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的期限。

《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7條:

對債務人財產已採取保全措施的相關單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關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後,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及時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

《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

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管理人應當予以確認。

管理人認為債權人據以申報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錯誤,或者有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通過訴訟、仲裁或者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力公證文書的形式虛構債權債務的,應當依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後,重新確定債權。

二、企業破產的基本流程是什麼?

(一)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二)立案審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應依法通知所有債權人;

(四)案件受理後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

(五)債權人會議→組成債權人會議,並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

(六)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序中止,公司繼續經營;

(七)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註銷登記。

其實企業破產過程當中要遵守的法律制度也非常的多,但是在企業遞交了破產申請書以後,清算組織的這些工作人員是由人民法院確認的,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是為了確保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申請時有相應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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